2016年春季招生章程

发布日期:2015/11/20浏览次数:629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春季招生   )
一、学校全称
上海海洋大学
二、就读校址
校 本 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城环路999号
三、层次
√ 本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招生专业
计划数
学费
(元/学年)
专业说明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30
5000
含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物流工程方向)、食品质量与安全、包装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为国家特色专业。

生物科学类
30
5000
含生科科学、生物科学(海洋生物方向)、生物技术、环境科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生物科学专业为国家特色专业。

合  计
60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无男女比例。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九、录取规则
1. 学校对市本科填报最低控制线上报考我校的考生分别按专业不超过公布计划数的2倍划定自主测试资格线,资格线上的考生须参加学校自主测试。有关测试内容见本章程中“其他须知”。
2. 根据学校自主测试成绩,分专业划定本校录取资格线。资格线上考生按总成绩(总成绩=统一文化考试成绩+自主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 对于总成绩相同考生,依次比较自主测试成绩、统一文化测试成绩的高低。中学提供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参考。
4. 学校分专业按总成绩排序确定预录取名单和候补资格名单,候补资格名单人数以不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的50%划定,预录取名单和候补录取资格名单于规定时间内在“上海海洋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上一并公示。
5. 预录取考生和候补录取资格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来我校进行录取报到确认和候补录取资格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对未确认录取报到而产生的计划缺额,将通过已确认候补资格考生名单按总成绩排名依次替补,直至完成计划。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5000元(沪教委财〔2005〕34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教委财 〔2012〕118号)。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海洋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海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招生办公室:021-61900607  61900608  61900609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021-61900294
十四、网址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校人民奖学金、校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其他须知
一、报考条件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全部达到D及以上,其中化学科目或生物科目要求达到B及以上。其他按上海市教委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校自主测试说明
1.自主测试内容:
采取综合面试形式,满分200分。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重点考察考生接受专业教育所必需的知识面、学习能力、理解能力、专业发展潜能等。
    2. 测试时间、地点:
    时间:2016年3月12日、13日,详见准考证。
地点:上海海洋大学(浦东新区沪城环路999号),详见准考证。
    3. 自主测试要求
(1)考生需在2016年3月1-4日登陆“上海招考热线”(http://www.shmeea.edu.cn)确认参加校测。并于3月9日登陆“上海海洋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jy.shou.edu.cn)”确认参加校测的具体时间并自行打印准考证,逾期未确认,视为自愿放弃校测资格,不予安排校测。
(2)考生须按时参加我校自主测试,未按时参加考试视为自愿放弃校测及录取资格。
三、录取确认要求:
进入我校自主测试预录取名单和候补录取资格名单考生以及候补录取的考生必须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规定和我校要求进行相关确认报到。逾期不确认报到者视为自愿放弃录取资格。
四、入学时间
同2016年秋季招生考生同时入校,详见《录取通知书》。
五、按类招生专业说明
    入学第二年后在本类别中确定专业。按学校学籍管理条例也可参加全校重选专业。
六、本校春季招生相关信息将适时在“上海海洋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jy.shou.edu.cn)”公布,考生自行查看。
七、其他
春季招生相关内容请考生登陆“上海招考热线”(http://www.shmeea.edu.cn)查询。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海市教委及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执行。